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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德市乾潭镇人民政府2025年乾潭镇骨灰堂建设工程室内配套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浙江
|类型:结果公示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结果公示
区域:浙江
源发布时间:2025-06-06
项目名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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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单位:******[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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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JD2025BF-016        

二、项目名称:******人民政府2025年乾潭镇骨灰堂建设工程室内配套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4-08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南通市港闸区永和路177号附7号            

被投诉人 1 :******人民政府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乾潭镇世纪广场一号 

被投诉人 2 :******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99号5#楼一层191-195室 

相关供应商:******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五、基本情况

******人民政府2025年乾潭镇骨灰堂建设工程室内配套设备采购项目(编号:JD2025BF-016,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 2025年5月12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1。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要求供应商在投标环节提供投标产品及原材料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作为投标响应情况的佐证材料。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检验检测报告,并规定“同时提供检验报告官网查询截图,截图包含检验要求、检验依据及检验结论,并提供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核查截图”,投诉人主张“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不相关”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评审因素(官网查询截图、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核查截图等)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评审因素设置违反《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等相关规定,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防划伤承重基(底)座连接角”“★家族式八门柜门扇”“★防火装饰花板”等,投诉人主张“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特别******有限公司’特有的产品”,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本项目采购结果,并非认定前述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设置倾向于特定供应商产品的充分有效证明材料。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该项产品本身并非通用的货物,而是具有定制属性的货物”“以上材质、图案、形状为殡葬行业常规使用,并非由某个供应商或厂家所独有而限制其他供应商使用”,并表示有三个以上市场主体满足前述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提供了三个市场主体分别出具的满足前述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的书面说明材料。投诉人未参与投标,在质疑和投诉环节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的商务技术条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项目中前述采购需求中相关技术要求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采购需求中相关技术要求设置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产品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人民政府2025年乾潭镇骨灰堂建设工程室内配套设备采购项目(编号:JD2025BF-016)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法院提起诉讼。 

******财政局            

2025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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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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